思怡智庫 - 新《公司條例》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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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效日期:2014年3月3日2.規定所有私人公司最少須有一名個人董事,原有公司有六個月寬限期(直至2014年9月2日止)
3.廢除股份面值,強制所有本地有股本公司採用無面值制度
4.廢除公司須設有組織章程大綱的規定。
5.公司自行選擇是否使用法團印章(Common Seal)
6.加強對公司高級人員違反新《公司條例》條文須承擔法律責任的執法制度,包括訂定「責任人」的新定義,把不履行或違反規定可遭檢控的門檻降低
7.納入一套混合客觀及主觀準則,以釐清董事須以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責任標準,讓董事有明確的指引加強對股東的保障,包括引入更有效的規則來處理董事的利益衝突
8.便利中小企擬備簡明財務報告和簡明董事報告
9.公司可在取得股東一致同意的情況下無須舉行周年大會
10.准許公司使用電子科技在多於一個地點舉行成員大會
11.列明以電子形式向公司作出或由公司作出通訊的規則
12.賦權公司註冊處處長可就指明的罪行准以繳款代替檢控
13.就不營運公司撤銷註冊增訂三項條件
14.「人數驗證」的規定 - 凡安排計劃涉及公開要約或收購要約,反對票佔所有無利害關係股份表決權不超過10%。
15.准許所有類型的公司( 無論是上市或非上市公司) 提供資助予另一方,讓其購入公司的股份或其控權公司的股份,但必須通過償付能力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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