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務特色
香港特區政府的稅務特色是會徵收直接稅和間接稅,其稅務特色中直接稅的稅收收入是香港的主要來源。稅務特色是香港稅制的基本結構是相當簡單。稅務特色是香港稅務的種類很少,而且稅率較其他發達國家為低。
夏鼎基爵士在1978財政預算案中,提到香港稅制主要歸納為如下約六個基本要求:
- 稅務系統必須產生足夠的經常性收入,以資助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水平的公共開支總額,並維持財政儲備在令人滿意的水平
- 關於內部成本/價格結構和投資決策,稅收制度是盡可能作為中立
- 執政稅制的法律是適應於不斷變化的商業慣例令它們一致
- 每個稅款無論是直接或間接的,都是既簡單又容易(因此便宜)來管理,不鼓勵逃稅對於低和狹窄的稅制而不能支付昂貴的財政費用
- 稅收制度對不同類別的納稅人之間的稅務,或潛在的納稅人和不同收入群體之間稅務都是公平的
- 另外,稅收制度必須能夠被用來在必要時實現非財政目標
總括而言,香港稅制的基本特點是:
- 稅務上的簡單稅制;
- 稅務上的低稅率 - 基本法第108條規定香港保持獨立的稅收制度。個人利得稅標準稅率為2007/2008年度的16%與2008/09年度的15%,而公司的利得稅稅率為2007/2008年度的17.5%和2008/09年度起16.5%,稅率較其他國家為低。
- 稅務上的地域來源概念 - 地域來源概念是指利得稅只徵收源自香港的收入。換句話說,地域來源概念即是只有收入的來源來自香港才會繳納香港利得稅。一個人的國籍,住所或居所是不相關決定收入是否在香港徵稅。地域來源概念是只要在香港經營的業務是分別處於獨資,合夥企業,海外公司的分行,在香港或香港境外的註冊成立的公司,或子公司,地域來源概念是只要一個業務是在香港,和該業務的利潤是來自香港,這些利潤都必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 稅務上的沒有總入息稅 - 香港並沒有總入息稅、一個強制性的總收入評估的概念。香港入息稅可被劃分成三個區域,即薪俸稅,利得稅和物業稅。(截至到1989年3月31日香港有四種類型的入息稅,其中包括利息稅。雖然利息稅自1989年4月1日廢止,收到的貸款利息和部分銀行存款利息須計入利得稅。)鑑於沒有總入息稅,如果個人的收入不屬於三大上述稅收之一,該收入就是豁免繳納香港的入息稅。另一方面,因為沒有總入息稅,個人想和他或她的收入合計在一個課稅,而他或她有資格這樣做,因為沒有總入息稅,他或她可以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來交稅
- 稅務上的沒有資本增值稅 - 資本增值稅是按企業的利潤或收益的資本資產的出售或轉讓而作出徵稅。鑑於沒有資本增值稅,個人若果可以證明給估稅員,他在香港不進行貿易或業務,或出售資產取得的收益是屬於資本性質,並非交易性質,因為沒有資本增值稅,這樣的收入是豁免繳納香港利得稅。
- 稅務上的極少的預扣稅
- 稅務上的極小的反避稅稅務
- 稅務上的極少與其他國家有稅務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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