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務 - 直接稅 - 利得稅


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夥業務、受託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稅香港利得稅。徵稅對象並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

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香港利得稅;反過來說,非居港人士如賺取於香港產生的利潤,則須納香港利得稅。至於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但所採用的原則可參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國樞密院判決的稅務案件。於海外產生的利潤,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毋須納稅。

如任何人士出售樓宇或物業是屬於營利計劃的一部分,則該人士會被視為經營一項「業務」,並須就任何賺取的利潤納香港利得稅。

個人賺的利潤繳納香港利得稅要滿足3個條件:

  • 此人必須進行貿易,專業資格或生意在香港;

  • 此人收取的利潤必須來自在香港進行的該貿易,專業資格或生意;及

  • 利潤必須產生或來自香港,即收入必須來自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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